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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租赁合同

发电机租赁合同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6-16 12:48    浏览量:
发电机租赁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北京博瑞铭洋商贸有限公司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设备租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待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名称,型号,规格价格及数量
名称型号 单位 单价 备注 预计使用时间
150  kw 天/台      元 不含燃油
0#柴油      元 国Ⅲ柴油
进出场费     元
 
柴油发电机组,其中包括发电机以及发电机连接油管路(包括主吸油、回油管路)。设备进场费甲方负责,发电机租赁出场费由乙方负责,其中包括设备的全部保养、维修维护费用,以及操作人员的工资及其它费用。柴油发电机必须为三菱、康明斯、卡特、奔驰、沃尔沃等著名品牌,发电机组为箱式静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起止时间按设备实际运行时间为准并结算,设备出场时间由甲方签收认可。租赁期限预计为1个月。租赁期间乙方应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日常保养及维护,合同期内乙方应按甲方需求确保为甲方提供发电机持续、正常发电。合同到期甲方如需续租,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租赁合同延续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
本合同起止时间为 2016 年     月      日至  2016     年    月      日止。以实际发生日期结算。
 
 
第二条:付款方式
2-1 合同签订甲方应付乙方2万元预付金,如有违约预付金不退,设备到场设备调试完成经甲方认可签收,设备到场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甲方预付给乙方一个月租赁费(甲方可扣除相应等额的预付金),下月以此类推。最后如不足整月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乙方将上付租金按实际发生费用扣除,多余租金退场前一次性退与甲方。柴油配送每日送油需甲方签收认可,按合同价计算,柴油费用每周结算一次,按每日签收数量为准。
2-2 租赁期限两个月内设备进出场,吊装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包含、运输,吊装等。
2-2 租赁期限超出三个月设备退场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包含、运输,吊装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运输责任。
2-3 在本合同期限内提前退租,应提前通知乙方。
2-4 租赁设备进出场吊装,及设备撤场吊装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以后因设备故障更换发电机组所
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3-1 租赁方式:由乙方以按月租赁方式租于甲方使用,发电车租赁由乙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看护、操作和维护保养等工作,合同签订乙方应确保设备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确保甲方使用。
3-2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租赁设备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及监管权。
3-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甲方承担。
3-4 设备租赁期间,设备的安全操作、使用、管理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租赁价格计费时间及租费的签认
4-1 租赁价格按       元/台/月为准不得更改,设备到达甲方使用现场,待设备调试运行正常后开始计费,设备运行正常后甲方应预付给乙方一个月租赁费,下月以此类推。如因乙方设备问题(除正常维护、保养外)影响甲方正常用电,甲方应按发电机停机累计时间(按天计算,超出整天的,时间在12个小时以内不扣费,超出12个小时按1天扣取租赁费)扣取相应的租赁费用。最后使用时间,超出8小时按1天计算租赁费。
4-2 租赁计费暂时按以上报价执行。
4-3 发电设备进场调试运行正常后为本次设备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含当日)。
4-4 在设备出厂租赁期间(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因甲方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的设备停工,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甲方应按时交纳设备租赁费,最后一次为退租之日。否则乙方有权停机及终止合同。
4-5 设备退租时,甲方须提前三天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接到通知并认可退租日期为本次的计费结束时间。
4-6 因甲方用电的特殊性,应保证发电设备的持续运行,故除正常的维护、保养时间外,不得随意停机,且每次每台发电机组的保养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第五条:双方义务和责任
5-1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5-1-1 乙方负责配备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设备运行状态完好,设备常用配件、操作工具等应准备齐全。租赁期间设备发生故障,乙方积极派人员抢修。因故障造成单次连续停机,24小时解决不了的故障乙方负责换机,影响供电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天,但不承担给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或连带损失。
5-1-2 乙方配备的操作人员1人,乙方操作人员应随时听从甲方人员的合理指挥和安排,服从现场管理,以优质的服务,积极认真的工作态度配合甲方顺利完成供电任务。同时应遵守甲方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5-1-3 乙方的操作人员必须24小时在现场,有特殊事宜要外出的,必须经过甲方主管领导的批准。
5-1-4 租赁期内,发电机组的维修、零配件及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5-1-6 乙方必须提供所出租发电机组的合法资质及报价,供甲方复印存档。
5-1-7 乙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必须身心健康,无突发性疾病、无心理疾病,有一定的业务素养。
5-1-8 乙方所提供的发电机组必须保证甲方要求运行总负荷的正常使用,如有故障必须在24小时内解决故障,恢复正常运行。但因故障停机影响甲方正常用电,根据实际情况甲方有权扣取相应的租赁费用(依据上述4-1执行)。
5-1-9 与甲方共同办理设备的租费签认工作。
5-1-10 因乙方操作人员看守设备不负责任导致油管断裂、发生火灾等特殊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2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5-2-1 甲方负责乙方操作人员的住宿,及餐饮。
5-2-2 甲方指挥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
5-2-3 甲方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场签认及每月租费的签认工作,负责租费的及时支付。
5-2-4 甲方提供设备安装场地,配合乙方操作人员,做好对租赁期间设备的保护及看守,确保发电机安全。
5-2-5 甲方提供合格的燃油。因燃油不合格,乙方操作人员有权不用该燃油,造成的停机损失由甲方承担。
5-2-6 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私自开机,否则造成后果甲方负责。甲方应知道,用电设备的启动电流为设备额定功率的2-3倍。甲方使用机组所带负载不得超过机组额定功率值和额定电流的70%。
5-2-7 甲方有权合理安排乙方发电机组的供配电,如乙方操作人员不服从甲方安排,乙方负责人应及时处理问题,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六条:安全与事故处理
6-1 乙方操作人员须熟悉并自觉遵守执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甲方的各项规定。
6-2 施工时,乙方人员应对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认真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施工,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如甲方违章指挥作业,乙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6-3 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操作人员必须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向甲方报告,并组织全力救险,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的要做好记录或拍照。乙方要主动接受甲方及甲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不得提供伪证,不准隐瞒不报。
6-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赔偿,积极主动处理好善后工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赔偿,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善后处理工作。
6-5 对甲方提出的发电机组设备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立即派人整改完成,乙方在接到甲方安全整改通知后的指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元/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甲方延迟支付设备运输保障金或者延迟预付设备租费时,乙方设备将延迟进场停机。
7-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
7-3 甲方如不按期支付设备使用租赁费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7-3-1 要求甲方及时付清租费和其他费用,
7-3-2 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设备,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其他责任
乙方应对自己的设备、人员进行保险,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意外事故或伤害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法律责任概不负责。
 
 
第九条: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租赁设备发运及到达签认收据,双方签认的机械租赁费,及双方通过协商做出的补充规定。
 
 
第十条: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达不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甲方:                           乙方:北京博瑞铭洋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北京大兴区团河工业园62号
传  真:                                          传  真:61264812
电  话:                        电  话:13661091258
开户行:                        开户行:北京农商银行天通苑支行
账  号:                        账  号:0615000103000021939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王剑锐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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